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衡阳师范学院资助贫困生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具体牵头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校内各学院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在校内各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四)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确定岗位数量和计酬标准后设岗。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外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才能在学校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每学年9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岗位;
(二)学生自愿报名申请,用人单位和应聘学生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岗位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用人单位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确定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名单;
(五)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考核: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部的双重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学生工作部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用人情况,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生上岗资格,该岗位另行招聘。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酬金并继续留在该单位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酬金,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每月不按规定及时申报考勤或存在漏报错报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经费及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或者校内资助贫困生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酬金发放程序:
(一)用人单位每月28日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勤工助学系统考勤申报,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将酬金发到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
(二)用人单位自筹资金经费发放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