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审:学生处   来源:学工部  加入时间:[2024-08-22]   阅读次数:[]

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师范学院资助贫困生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校内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院四级学生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及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资助工作;

(四)学院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 、十一条所列情形 ,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六)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拟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审核通过拟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并建立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院两级要提高资助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学校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纳入学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院两级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