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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21号)关于给予刘俊材等25名同学警告处分的通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5-21

学生工作通报


2021年第21

 

关于给予刘俊材等25名同学警告处分的通报

刘俊材,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020级物联网工程1班学生;

胡梓安,男,美术学院2018级环境设计1班学生;

王玲玲,女,美术学院2018级环境设计1班学生;

杨海蓉,女,美术学院2019级环境设计1班学生;

露,女,美术学院2018级绘画1班学生;

周浩之,男,美术学院2018级绘画3班学生;

黄厚铭,男,美术学院2019级绘画2班学生;

汤宇存,男,美术学院2019级绘画2班学生;

张巧玲,女,美术学院2018级美术学1班学生;

王译唯,女,美术学院2018级美术学3班学生;

桐,女,美术学院2018级视觉传达设计2班学生;

汤雅倩,女,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1班学生;

陈家乐,男,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3班学生;

熊建欣,男,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3班学生;

陈正伟,男,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4班学生;

娉,女,美术学院2019级视觉传达设计4班学生;

冯思怡,女,美术学院2020级视觉传达设计3班学生;

许竞尹,女,美术学院2020级视觉传达设计4班学生;

孙宇卿,男,体育科学学院,2018级体育教育3班学生;

张树炀,男,体育科学学院2018级体育教育4班学生;

腾,男,体育科学学院2018级运动训练1班学生;

熊永鑫,男,体育科学学院2018级运动训练2班学生;

梁维韬,男,体育科学学院2018级运动训练4班学生;

区俊杰,男,体育科学学院2019级运动训练3班学生;

熊峻仪,男,体育科学学院2019级运动训练3班学生。

刘俊材等25名同学在2021年上学期第6-9周学校组织的3次查寝中晚归,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以上25名同学若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申诉材料交纪委监察处。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学生工作处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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