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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29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726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部门:

        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629

  •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征[2015]5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在校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为国防建设输送优秀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1. 健全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武装、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武装部、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本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学院征兵工作小组。

    2. 加强协调配合。学校的征兵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3. 发挥学生组织作用。要把征兵工作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态化开展,在班级团支部设立国防动员委员,具体负责所在班级的征兵政策宣讲和动员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跟踪服务

    4. 武装部要制定征兵教育宣传计划,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切实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各学院要积极落实征兵宣传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宣传任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采取开设国防教育讲堂、专题讲座、优秀大学生士兵典型宣讲、举办文艺汇演、过“军营一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增强大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

    5. 要充分利用军训、军事理论课和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等契机,把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军训、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激发学生爱国情怀,引导大学生参军入伍,报效祖国。

    6. 建立健全入伍大学生跟踪指导服务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报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跟踪、指导与服务工作,强化政策解读、宣传动员、流程指导和跟踪服务。加强对在役士兵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学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三、完善激励措施,抓好政策落实

    7.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退役1年以上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实行教育资助。其中,在规定的年限内,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的资助额度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对从本校应征入伍的学生给予一次性2000/人的奖励。

    8.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的第一学年享受学校三等奖学金,名额单列;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在相对应的奖学金等级上提高一个等级,获得最高等级奖学金的不再提高;每学年其综合测评分在原有基础上加5分;对退役复学后的学生在评先评优可以适当放宽学业成绩条件,指标单列。

    9. 正常退伍或因身体不适等非主观原因退兵的学生,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若错过当学期选课时间,原则上,当学期课程剩余修读时间多于50%的,可予以补选。

    10.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学位授予条件适当放宽。

    11.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应到教务处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其按新生入学。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12.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持所在部队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其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1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手续,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按复学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予以确认。

    14.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为一、二年级的学生,在不突破高考科类前提下,按照本人意愿,结合自身学习能力,可在学校当年开设的专业中进行选择。转专业需经本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复学后为三年级及以上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5.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

    16. 应征入伍学生,经党总支预审,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

    四、落实征兵任务,完善奖惩机制

    17.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学院。

    18.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 征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评体系,作为学院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

    20.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评选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院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设立专项经费,提供工作保障

    21. 学校武装部下设大学生征兵工作站,配备2--3名专门人员,加强与地方武装部门的协调联系,进一步拓展征兵工作平台。

    22.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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