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毕业后献身祖国的建设事业,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凡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一、 特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诚信为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现象。
3. 体育成绩达标,有良好身体和心理素质。
4. 成绩特别优秀。考试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学生的非专业考试科目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 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第一。
6. 大三、大四年级学生的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二、一等奖学金
1. 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 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 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0%。
4. 大三、大四外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三、二等奖学金
1. 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 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 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20%。
四、三等奖学金
1. 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 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 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 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测评基础上,按条件和比例评定上一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奖结果进行审核,各教学院应加强教师的教学与考试管理,做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因审核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各二级学院不再补报,特等奖学金的评审结果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后,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