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 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除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外,分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多次殴打、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盗、敲诈、骗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资助金者,除退还相应金额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l—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l—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请人代课或替人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作弊行为。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无故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做饭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破坏宿舍公共财物的,应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超速、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教室、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据:
(一)物证;
(二)证人证言;
(三)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公安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六十条 需要解除处分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按照处分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衡阳师范学院生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