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如在各项比赛报名时为我校注册在籍在校学生,赛事结束时已毕业的获奖学生,也适应相应奖励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采用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为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个人奖
1. 奖学金
1.1. 国家奖学金
1.2. 国家励志奖学金
1.3.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1.4. “春华秋实”奖学金
2. 综合奖
2.1. 三好学生标兵
2.2. 三好学生
2.3.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4. 优秀学生干部
2.5. 优秀毕业生
2.6. 优秀团干
2.7. 优秀团员
2.8. 优秀学生党员
2.9. 社会活动奖
3. 单项奖
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所设立的奖项
二、集体奖
1. 先进班集体
2. 先进团支部
3.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春华秋实”奖学金的评选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春华秋实”奖学金管理与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社会活动奖评选条件: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爱心帮援、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榜样作用并获得积极的社会影响,按就高原则奖励200元(校级)、300元(地市级)、500元(省部级)、1000元(国家级)。对事迹特别突出者,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条 “三好学生”及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生活俭朴。
2. 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15%,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5%。
3. 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
1、校级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2、凡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优先推荐参评。
“三好学生”及标兵分别按6%、2‰的比例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
1. 本学年担任学校社团联合会、军事技能教导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各二级学院学生机构、班委干部,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2. 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3.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4. 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三名。
2.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某项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被校级以上媒体报道两次以上的,可优先推荐参评。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分别按4%、2‰的比例推荐参评。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2. 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良好以上。教育实习(实践)成绩为优秀。在校期间,评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参评:
1. 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员及干部)。
2. 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奖励。
3.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控制在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6%以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以《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二级学院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二级学院同年级前列。
2. 班集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上进,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
3. 有一个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4.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10%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评选条件
1. 宿舍成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学风浓厚,人均学业成绩居同年级学生宿舍前列。
3. 宿舍成员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4. 宿舍干净整洁,室内设计有特色,有创意。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按当年宿舍总数的5%推荐参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春华秋实”奖学金的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的标准为(生/学年):
特等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3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300元 |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的奖励标准为:
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三好学生标兵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优秀毕业生 |
200元 |
200元 |
300元 |
300元 |
300元 |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和谐示范宿舍的奖励标准为:
第二十条 团委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的奖励,其标准按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优秀学生党员的奖励标准按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奖励标准
1. 凡参加全国、湖南省、衡阳市和本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此项奖励标准按校团委、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已获得专利的作品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进行奖励,其奖金分别为2500元、1000元、500元。
3. 凡参加全国、湖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广告艺术竞赛、化学实验技能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师范生技能大赛和英语演讲比赛等学科竞赛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国家级 |
20000元 |
10000元 |
8000元 |
4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2000元 |
省级 |
100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800元 |
1000元 |
500元 |
4. 凡代表我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各类比赛个人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全国大学生运动 |
5000元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800元 |
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800元 |
700元 |
600元 |
500元 |
500元 |
湖南省大学生运动会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500元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200元 |
湖南大学生单项锦标赛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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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取得名次的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集体操等团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5倍给予奖励;其他团体项目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3倍给予奖励;田径、游泳的接力项目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2倍给予奖励;破纪录者另外奖励第一名的奖金。
5. 凡代表我校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或单项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得单项比赛前八名的学生可授予“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6. 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类等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6.1. 按名次取奖则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国家级 |
5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省级 |
1000元 |
600元 |
800元 |
400元 |
600元 |
300元 |
6.2. 按等级取奖则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国家级 |
5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省级 |
1000元 |
600元 |
800元 |
400元 |
600元 |
300元 |
400元 |
200元 |
7. 省级及以上具体是指省级及以上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协会机构,若由一级协会举办的,奖励标准降一等级执行,非一级协会举办的不予奖励。
8. 在校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每生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先评优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于当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评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首先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均由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在全校(含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奖励实行答辩质询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具体奖项,奖项设置方案须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奖金按最高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无故拖欠学费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