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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13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不含公费定向师范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不含公费定向师范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年级或专业)的排名位于前10%,并获校特等奖学金(没有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可以从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推荐);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CPCI、CSSCI、CSCD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与上述条款相当的荣誉或成果(须通过专家认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20%;

  5.学习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10%,当年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一学年来考试有不及格科目不能参评一等助学金;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额度如有调整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四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公示

二级学院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名单和评议结果应分别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要对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全责,评审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审核、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全校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按两个学期分两次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1.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权利;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坚决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2.学生工作处定期联合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其它

1.受资助的学生如有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等,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3.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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