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衡阳师范学院资助贫困生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定工作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助金评定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各二级学院要提高认识,按照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配合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含公费定向师范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受困难资助的条件参照《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将资助对象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个档次。
在分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和名额时,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八条 资助类别:临时困难补助和一般困难补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困难程度每人次资助300—2000元。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二级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
2.二级学院审核后,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 学生工作处按照审批权限获批后,由财务处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开学、学期中、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需要,下达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集中资助的一般困难补助资助计划;
2.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按照审批权限获批后,由财务处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贫困学生资助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