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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创造安全、文明、优质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住宿管理的原则是以引导和规范为主,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相结合。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需进入学生宿舍的,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的,须持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材料,经宿舍管理员查验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和淫秽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传播。不得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禁止使用液化气、煤气炉等生活用具。

第六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在上述地方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或堆放物品,否则学校有权处置。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宿舍规定总容量范围内安全用电。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毡、取暖器及电炊具等不安全或大功率电热用具。禁止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消防应急电源。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凡本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配合宿舍管理员工作,以宿舍为家,共创文明、清洁、和谐、安定的住宿环境。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时,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床位。

第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宿舍内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文明离校,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学生宿舍。

第四章 秩序与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学生宿舍晚上关闭宿舍楼大门时间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法定假日23:30时,其余时间为23:00时;熄灯时间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法定假日23:30时,其余时间为23:00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应该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宿舍门卫处登记后方能进入。禁止私自攀越宿舍楼围墙、栏杆、安全门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吸毒、贩毒、打架斗殴、搞迷信活动。学生禁止用哑铃、砖块、家具等重物在寝室阳台上压晒衣服、棉被等。不得在宿舍区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枪械、器具等。

第十五条  保持作息时间宿舍的安静,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哄闹及乱扔、乱砸。在宿舍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当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不得在宿舍区域内高声播放音响设备,休息时间不得吹、拉、弹、唱、跳。

第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非运动区内踢足球、滑旱冰、打球等;不得践踏宿舍周围的草坪、攀折树木、摘花、摘果或打鸟。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饲养狗、猫等宠物。

第十八条  学生要共同维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主动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浴室、厕所等设施的完善和下水道畅通;禁止在宿舍区、宿舍内乱画、乱写、乱贴、乱倒、乱丢、乱吐。

第十九条  各宿舍应设立寝室长,具体负责本宿舍的日常事务。在每晚熄灯后负责清点本宿舍学生人数,如发现未归者,应该立即将其情况报告学院老师。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搞好宿舍内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垃圾清扫后分类装袋并自行投放至宿舍楼指定垃圾桶内,保持宿舍内及门前走廊的整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五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是指学生宿舍内由学生直接或间接使用,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资源的总和,包括门(含锁)、窗、玻璃、桌、椅、床、柜、热水系统、水电系统(含水表、电表)、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墙面、地面等所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公物、保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不得故意破坏宿舍大门、防盗网、围栏等设施。宿舍设施如出现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可在本栋宿舍楼宿舍管理员值班室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后勤处安排维修;学生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水电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损坏者,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的使用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登记制

1.学生在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由学生在入住时签名确认,承担保管责任。

2.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学生宿舍整体移交时,根据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台帐,对本学院学生退、住宿舍公共财产进行对照检查,并在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3.学生在宿舍里共同使用的公共财产(如门、窗、热水系统、盥洗系统、排污系统、风扇、水表、电表、墙面等),由寝室长签名确认。

(二)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实行分层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各二级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承担监管责任。

2.学生对宿舍里单独使用的公共财产(如床、桌、柜、椅、钥匙、智能卡等)承担保管责任。

3.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宿舍管理员按财产登记卡进行验收,完整无损、数量相符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4.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资产完好。

(三)严格追责,落实学生宿舍公共财产损坏主体责任

1.单独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人为损坏后由使用者赔偿。  

2.共同使用的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如人为损坏且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共同赔偿。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我校住宿的外国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学生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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