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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4-10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学字【2018】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衡阳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8年3月23日

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衡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辅导员每月召开至少两次主题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辅导员要做好辅导员日志,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计入工作笔记,建立学生或班级完整记录。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两周至少听课一次,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去,与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谈心和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认真填写辅导员与学生的谈心记录表。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事件及时进行总结研究分析。危机事件发生后所负责的辅导员在30分钟之内必须赶到现场。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

(一)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在学校编制额内解决专职辅导员编制问题,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三年内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二)学校每年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三)学校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聘期内不得转岗,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可以解聘。

(四)专职辅导员实行不同学院岗位交流制,辅导员的岗位交流和临时调整由学院党总支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研究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

(一)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招考。

(二)辅导员选聘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则上要求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发展与培训

第八条学校按照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的要求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一)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制定出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办法》,明确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职称)的具体条件,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在省人事厅批准的评审职级范围内)。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硕士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八级职员待遇,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的享受七级职员待遇,工作满7年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六级职员待遇。

(三)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按照在校学生每生每月1元的标准设立专职辅导员专项津贴并列入预算。为鼓励辅导员职业化发展,工作满6年后继续聘用的专职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100元/月(累计增加不超过1000元/月)的辅导员专项津贴。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含年度人物提名奖)荣誉称号的,当年度辅导员津贴上浮50%。

第九条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学生工作部每学年组织所有辅导员开展一次校内集中培训,校内培训实施学分制,每名辅导员需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结业;定期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辅导员骨干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级或省级辅导员专题培训;积极选派校内优秀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校外研修、学习、交流与实践活动。

第十条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专门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门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组织部和所在学院党总支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津贴发放相挂钩。辅导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校将辅导员表彰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表彰。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辅导员,并进行单独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部在岗的辅导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四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思想品德)、能(履职能力)、勤(工作表现)、绩(工作业绩)、廉(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是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一部分,每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与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十佳辅导员在考核基础上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名(如当年评不满则空缺)。考核方式为量化考核,满分100分,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由个人自评、学院评价、学生评价、学生工作处评价四部分构成。

1.个人自评,不计考评分,作为考评的参考依据。由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书面述职。

2.学院评价,占40%。各学院成立院级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院评价)》(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95分(含)以上人数不超过学院辅导员总数的50%。

3.学生评价,占20%。各学院党总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生评价)》(附件2)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4.学生工作部评价,占40%。由学生工作部综合辅导员思想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资助工作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生工作部评价)》(附件3)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第七条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名额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12%以内。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1.在考核年度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辅导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考核总分60分以下;

(2)受到学校党政纪处分;

(3)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4)违法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5)严重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6)在开展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资助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7)未能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

2.在考核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者,其考核等级不能定为优秀:

(1)辅导员相关会议、活动无故缺席1次以上;

(2)每周下宿舍值班、每周学风督查值班、特殊防范时段值班情况等被通报批评1次以上;

(3)所负责的年级学生中出现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4)因工作责任心等主观因素,所负责的年级学生中在校期间发生严重伤亡事故;

(5)全年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岗位30天以上。

3.在考核年度内,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1)工作效果显著,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优秀;

(2)近三年主持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或项目、获得校级(含)以上学生工作奖励(含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思政工作先进个人、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辅导员、辅导员职业能力相关竞赛等级奖等)。

第八条十佳辅导员评选条件:

1.近三年内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2.近三年在在省级(含)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过学生工作论文,或以前三名参与市级(含)以上学生工作课题研究或项目建设,或获得过省级(含)以上学生工作奖励。

3.在校级辅导员职业能力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含)以上荣誉、在省级(含)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相关竞赛中获奖。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对拟推荐的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和十佳辅导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考核及评优结果提交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辅导员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辅导员专项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弹性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当年辅导员专项津贴按标准上浮5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扣发当年辅导员专项津贴。

第十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对其开展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转岗、降薪或解聘。

第十一条 学校对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者和十佳辅导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获评十佳辅导员的人员可以优先推荐参评校级(含)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院学字[200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院评价)

2.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生评价)

3.衡阳师范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量表(学生工作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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